江西农业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课程考核成绩与成绩点的对应关系
江西农业大学
2023年5月24日
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要求,通过毕业资格审查。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四)“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点≥2.0(对应的专业主干课程平均考核成绩≥70分);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另行规定。
(五)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
1.非外语专业(不含艺术类)本科生:
(1)大学外语课程成绩点在≥2.0(对应的课程考核成绩≥70分);(2)或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下一次六级考试的资格线;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成绩≥70分,全国大学日语六级考试成绩≥60分;全国大学外语其他语种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合格线。);(3)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非外语专业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艺术类专业本科生:
(1)大学外语课程成绩点在≥1.0(对应的课程考核成绩≥60分);(2)或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下一次六级考试的资格线;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成绩≥70分,全国大学日语六级考试成绩≥60分;全国大学外语其他语种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合格线。);(3)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非外语专业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外语类专业本科生:(1)外语类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2)或外语类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3)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类专业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其学位外语成绩视同达到当年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条件。
第三条 限授学士学位的情形
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且有具体行为者,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因课程考核违纪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 “记过”处分;或因课程考核违纪及其他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论解除与否)。
(三)未通过本科毕业资格审查,或“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点低于学校规定者。
(四)已毕业或结业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者;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本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初审通过名单和不通过名单一并报教务处复核。
(二)教务处复核后,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审核,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四)校长(或校长委托他人)给申请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因课程考核违纪的限授申请者,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和申请者所在学院共同审核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可授予学位。
(一)“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点≥3.0(对应的专业主干课程平均考核成绩≥80分)者。
(二)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及荣誉称号者。
第六条 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业而作为结业处理者,学生结业离校后,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回校继续完成学业。如达到毕业资格审查要求,且通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取得毕业资格,但由于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学校规定时间申请学位外语课程重修,成绩达到要求,并通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为准,学士学位证书原则上也按此日期填写。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按程序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毕业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可根据相关程序撤销其授予决定,并注销其学士学位证书。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再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赣农大发〔2019〕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点计算方法
学校采用“成绩点制(5分制)”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课程成绩点与课程平均成绩点的计算方法
1.课程成绩点见附件2。
2.课程平均成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 Σ(课程学分×成绩点)/Σ课程学分。
(1)分上、下部分授课的课程按平均值计算该门课程学分;
(2)《大学英语》按3学分计算课程学分。
二、课程考核成绩与成绩点的对应关系见附件2。
三、课程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成绩单,计入平均成绩点(GPA),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四、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补考成绩在60-64分统一按1.0计算成绩点,65分及以上的统一按1.5计算成绩点。
五、60分≤考核成绩<70申请重修的主干课程,学校最多给予其两次重修考试机会(分别在该课程开设学期的下一学期及第八学期开学初),在学籍表中记载其历次考核中最高一次的成绩,但相应课程按平均值计算成绩点。
六、凡因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成绩点为0,并计入平均成绩点(GPA)。
附件2:
课程考核成绩与成绩点的对应关系
成 绩 | 成绩点 | |
90-100 | 100 | 5.0 |
99 | 4.9 | |
98 | 4.8 | |
97 | 4.7 | |
96 | 4.6 | |
95 | 4.5 | |
94 | 4.4 | |
93 | 4.3 | |
92 | 4.2 | |
91 | 4.1 | |
90 | 4.0 | |
70-89 | 89 | 3.9 |
88 | 3.8 | |
87 | 3.7 | |
86 | 3.6 | |
85 | 3.5 | |
84 | 3.4 | |
83 | 3.3 | |
82 | 3.2 | |
81 | 3.1 | |
80 | 3.0 | |
79 | 2.9 | |
78 | 2.8 | |
77 | 2.7 | |
76 | 2.6 | |
75 | 2.5 | |
74 | 2.4 | |
73 | 2.3 | |
72 | 2.2 | |
71 | 2.1 | |
70 | 2.0 | |
60-69 | 69 | 1.9 |
68 | 1.8 | |
67 | 1.7 | |
66 | 1.6 | |
65 | 1.5 | |
64 | 1.4 | |
63 | 1.3 | |
62 | 1.2 | |
61 | 1.1 | |
60 | 1.0 | |
60分以下 | <60 | 0 |
注:四级计分制课程的成绩点以优秀4.5,良好3.0,及格1.5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